注册号:9842779 - 商评字[2020]第0000043217号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美珍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9842779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21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美珍
      委托代理人:东阳市成功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国平
      
      申请人因第98427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4123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4123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9月21日至2018年9月20日期间复审商标在“金属垫圈、金属螺丝、螺丝母、键销”部分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部分商品上的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金属垫圈、金属螺丝、螺丝母、键销”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个个体工商户,成立于1998年11月19日,在实际经营中一般不会开具正式发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一至持续使用至今,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证据均为复印件):1、浙江缝配城简介;2、东阳市虎鹿镇蓝野广告设计室企业信息;3、《2017世界缝配采购指南》书刊招商广告;4、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企业信息;5、东阳市虎鹿镇蓝野广告设计室开具的申请人参与《2017世界缝配采购指南》书刊的收据;6、《2017世界缝配采购指南》;7、申请人复审商标的宣传页;8、缝配网及其中关于复审商标宣传页。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9、一份印刷订货合同、收据及标签实物;10、一份购销合同及收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8月1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10月14日经核准注册在第6类金属垫圈、金属螺丝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2年10月13日。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21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金属垫圈、金属螺丝、螺丝母、键销”部分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1、2、4与本案复审商标是否实际使用无关;证据3、5、6形成时间均处于本案规定期间内,但证据6中第38页(即证据7)中并未显示申请人或其个体工商户名称,证据3、5为两份自制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证明力较弱。证据8中一份宣传页截图与证据7相同,其他宣传页均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9为一份标签印刷订货合同、收据及标签实物,该份证据中虽然显示了复审商标,但仅以此份证据难以认定复审商标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证据10未显示复审商标。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9月21日至2018年9月20日期间在其复审的“金属垫圈、金属螺丝、螺丝母、键销”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金属垫圈、金属螺丝、螺丝母、键销”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的金属垫圈、金属螺丝、螺丝母、键销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