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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460036 - 商评字[2020]第0000060008号 - 申请人:DTN,LLC

时间:2020-08-2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003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008号

       

      申请人:DTN,LLC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00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第42类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158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外观、整体形象、所处行业等方面区别显著,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简介、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企业简介、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企业简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录制、处理、发送、接收和显示信号、数据、图像和声音的装置”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