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275095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379号
申请人: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纳锐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509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23651号“东姿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56554号图形商标、第8198063号“程揚及图”商标、第10833593号“西宁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激光划线”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金属铸造;对用于货物和服务以及场所的识别的数据和标准条形码识别物进行特定的制作;金属处理;打磨”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标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独立显著识别图形在构成要素、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别的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