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5309307号“茶老頭 TEA OLD PEOPL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59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清根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欣昱
申请人因第5309307号“茶老頭 TEA OLD PEOPL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9043号决定,于2019年07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王清根提交的在2015年07月30日至2018年07月29日期间内的相关证据材料无效,张欣昱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茶、茶叶代用品”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复审商标的原注册人向本案申请人出具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复印件;2、申请人向“厦门茶老头茶叶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复印件;3、(2019)厦证内字第16010号公证书原件(附光盘);4、(2019)厦证内字第16045号公证书原件。
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案件卷宗,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包含于复审证据中。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于2006年4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于第30类茶等商品上。
2、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日期为2018年7月3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我局认为,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是涉案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商标法在法不溯及既往问题上并无特别规定,我局审理此类案件的实体问题应以涉案指定期间内施行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在2014年5月1日至2019年11月1日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查,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进行审查。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服务上的使用。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商标使用授权书可知申请人授权厦门茶老头茶叶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结合3、4公证书中厦门茶老头茶叶有限公司商品销售订单等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在茶、茶叶代用品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应予维持。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