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YOU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6903184号“IYOUNG”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59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英国伊力特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东方强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903184号“IYOU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2034号决定,于2019年07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英国伊力特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在2015年09月13日至2018年09月12日内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无效,东方强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无针美塑产品百度百科产品介绍;2、产品实物图;3、上海众宏实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5、众宏实业与上海艾维庭美容有限公司签订的《IYOUNG无针美塑服务合作协议》;6、众宏实业开具给上海艾维庭美容有限公司的发票;7、IYOUNG无针美塑设备的检测证书;8、众宏实业开具给广州凯利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和无锡可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发票;9、产品宣传海报、美容机构中宣传照片、淘宝店铺中产品详情页。
      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案件卷宗,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包含于复审证据中。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于2008年8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于第10类健美按摩设备等商品上。
      2、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日期为2018年9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我局认为,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是涉案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商标法在法不溯及既往问题上并无特别规定,我局审理此类案件的实体问题应以涉案指定期间内施行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在2014年5月1日至2019年11月1日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查,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进行审查。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服务上的使用。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2、9部分产品介绍、产品照片、宣传照片等证据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8开具的销售发票均未在指定期间内。证据6开具的销售发票显示内容为服务费,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证据4、5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作协议等证据缺乏商品销售发票或订单等客观证据佐证其交易行为已实际发生,且产品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地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