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914867号“艾德摩珂 EDMOC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473号
申请人:段霞平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14867号“艾德摩珂 EDMO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09464号“爱登步EDOCO”商标、第25902108号“EMOC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经过申请人宣传推广,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含义上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