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47108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462号
申请人:曼度玛特(香港)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京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710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75281号“卖思买MAX BUY M”商标、国际注册第1448835号“M”商标、第8614273号图形商标、第19288616号“宏铭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外形、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给消费者带来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决定驳回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外观、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