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6956946号“LIO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91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撒瑞尔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狮王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956946号“LIO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0641号决定,于2019年2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工业用油”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4月27日至2018年4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商标局未转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决定书中也未列出被申请人提供了哪些证据材料,申请人无从了解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哪些证据材料。申请人通过互联网进行广泛检索,并未发现任何关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信息。因此,申请人有理由相信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使用证据并非《商标法》所规定的的有关商标使用的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设立全资子公司狮王特种化学品株式会社生产、销售“LION”品牌扩散泵油等工业用油产品,扩散泵油是一种工业用油。被申请人授权并同意其全资子公司在扩散泵油等产品上使用“LION”商标。贸易公司从日本进口被申请人“LION”品牌的工业用油(扩散泵油),被申请人的“LION”品牌工业用油(扩散泵油)产品通过贸易代理公司销往中国各地。同时,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可以检索到大量被申请人“LION”品牌的工业用油(扩散泵油)产品销售信息。这些在华销售行为构成商业活动中对复审商标的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被申请人及其子公司一直未间断地将“LION”作为其工业用油(扩散泵油)的商标进行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被申请人子公司狮王特种化学品株式会社的相关介绍;
2、被申请人及其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忘录;
3、百度百科及搜狐网上关于扩散泵油的介绍;
4、“LION”品牌扩散泵油产品实物图;
5、阿里巴巴及环球贸易网上对被申请人“LION”品牌扩散泵油产品的介绍;
6、“LION”品牌扩散泵油相关运单、发货清单、输出贸易管理判定书;
7、“LION”品牌扩散泵油出口至中国大陆地区及台湾地区的产品数量清单列表;
8、多家中国公司采购“LION”品牌扩散泵油的订单;
9、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
10、阿里巴巴上“LION”品牌扩散泵油的产品销售信息。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除复审证据6中“LION”品牌扩散泵油相关运单、发货清单附中文翻译外,其余证据在复审程序中均已提交。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申请人对其提交的全部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一能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进入了流通领域,各证据之间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说明被申请人根本没有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8年9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7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工业用油、润滑油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0年7月20日。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商品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
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证据1显示狮王特种化学品株式会社为被申请人100%持股的公司,证据2显示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狮王特种化学品株式会社使用,故狮王特种化学品株式会社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可以视为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6显示2016年10月、2017年9月千代田交易株式会社将复审商标被许可人制造的狮王扩散泵油出口获准日本出口贸易管理令判定书,相关运单显示2018年1月、2018年3月千代田交易株式会社将“LION”品牌扩散泵油商品发货至深圳日臻科技有限公司。证据7为千代田交易株式会社发给复审商标被许可人其2016-2018年向伯轩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等出口量。证据8显示深圳日臻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2017年向他人销售“LION”扩散泵油产品。证据9销售合同显示东莞市伯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2018年向他人销售“LION”扩散泵油产品,且证据9中销售发票显示2018年1月东莞市伯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他人销售“LION”*润滑油*扩散油、扩散油、真空泵油商品。同时结合证据4实物照片、证据5、10产品销售页面等证据可以印证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扩散泵油商品上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和行为。综上,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扩散泵油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油、润滑油商品与扩散泵油商品在主要用途、所用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工业用油、润滑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