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水滴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788712号“水水滴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458号

       

      申请人:陈瑞真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88712号“水水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72264号“水滴 SHUID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987350号“水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000348号“水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989966号“水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6004233号“水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196306号“艺琳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926968号“东方名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9621497号“瑾俏佳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和第16926872号“东方名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至五权利状态待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在心电图电极用化学导体;微生物用营养物质;医用放射性物质;医用气体;宠物尿布商品上获得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三在工业用氧;蛋白质(原料);气体净化剂商品上获得初步审定。引证商标四在食用预制谷蛋白商品上获得初步审定。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指定使用的心电图电极用化学导体等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四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九在文字构成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五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五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文部分“水水滴”完全包含引证商标一中文部分“水滴”,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抗菌剂;医用漱口剂;眼或眼内手术用医药制剂;医用营养食物;除霉化学制剂;医用、兽医用或药用酵母提取物;牙科修复用牙齿贴面;医用敷料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一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用药;抗菌剂;医用漱口剂;眼或眼内手术用医药制剂;医用营养食物;除霉化学制剂;医用、兽医用或药用酵母提取物;牙科修复用牙齿贴面;医用敷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