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17209002 - 商评字[2020]第0000043811号 - 申请人:广州市公用公交站场管理服务中心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17209002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811号

       

      申请人:广州市公用公交站场管理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广州立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9日对第172090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英文部分“E”被广泛使用在互联网行业,是“因特网”的一种常用符号。争议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性,不应当作为商标注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网络上关于“E”的解释、应用的打印件。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广东优迈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申请注册,经驳回复审,于2017年8月7日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被核准注册。2016年9月23日,被申请人的名义经核准变更为广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争议商标由字母“e”与圆形构成,其整体的构图及视觉效果与“因特网”的符号有所区别,具有显著特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在其申请日或核准注册时已成为广告宣传等服务的通用名称,也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使用在相关服务上直接表示了功能、用途等特点。综上,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上,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