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K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7122577号“FAK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450号

       

      申请人:北京统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22577号“FAK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FAKE”含义为伪造、仿造,指定使用在广告服务、会计服务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提供的服务方式、内容、形式是通过模仿或伪造他人方式,从而导致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