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果 YAOGUO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12384796号“姚果 YAOGUO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91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贤年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杭州姚太太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384796号“姚果 YAOGU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0470号决定,于2019年2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鱼制食品”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申请人提交其的在2015年4月10日至2018年4月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复审商标并未构成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证据1、2为复印件,证据3、4为光盘证据):
      1、申请人签订的品牌授权书;
      2、商品代销合同、采购合同;
      3、入库结算单、送货单、电子回单、供货协议及其他相关证据;
      4、复审商标使用图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5、复审商标使用图片、宣传彩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认为撤三决定合理正确,请求维持该决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和关联性都有待商榷,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使用链条,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进行了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4月8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9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鱼制食品、食用油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9月13日。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商品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
      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证据1显示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合肥市姚果调味品有限公司使用,故合肥市姚果调味品有限公司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可以视为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2显示复审商标被许可人合肥市姚果调味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委托安徽新模范商业有限公司销售姚果麻油、菜籽油商品。证据3入库结算单显示新模范金梅路店代销复审商标被许可人名下姚果芝麻香油、嫩肉粉、蒸肉粉、白糖商品,其中嫩肉粉、蒸肉粉、白糖商品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同时结合证据3供货协议及送货单、证据4、5实际使用图片、宣传彩页等证据可以印证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芝麻油商品上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和行为,同时芝麻油商品属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油商品。综上,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食用油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鱼制食品等其余商品,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其余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食用油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