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3944075号“约游游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959号
申请人:青海金三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44075号“约游游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484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3523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446190号“厦门航空XIAMENAI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570913号“YLINK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可使相关消费者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存储装置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各自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重要组成部分的图形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三、四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图形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描绘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若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消费者已能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