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741235号“周宪辉 ZHOU XIAN HU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442号
申请人:怀化市中辉机电物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微冠(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41235号“周宪辉 ZHOU XIAN H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7033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0075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6860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0366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822952号“铝镁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013829号“中岱 ZHONGD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8963955号“千人智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6033150号“智曜科技 Zhiyao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和第150882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在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现在该商标尚处于异议程序中。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八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九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八、九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二者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七在文字构成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四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四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图形视觉效果相近,四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