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4925646号“昭君水上乐园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448号
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强华农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25646号“昭君水上乐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6377号“昭君文化”商标、第10790716号“昭君文化博览园”商标、第31619525号“昭君口才及图”商标、第33347770号“昭君教育”商标、第19566680号“智薇ZHIWEI及图”商标、第19968337号“嘉域时潮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区分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且,经过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决定驳回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四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整体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现场表演”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组织竞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娱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昭君水上乐园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以“昭君”为显著部分主要构成要素,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