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338379号“财经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439号

       

      申请人:深蓝新媒科技(成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38379号“财经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253743号“21财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496923号“KXT 财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31610143号“财经 www.98blocks.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已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待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获得初步审定,该商标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含有相同的中文部分“财经”,四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财经通”指定使用在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上,直接表明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