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9121842号“完美生活IDEAL LIF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11969号重审第0000000919号
申请人:爱生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永昌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111969号《关于第9121842号“完美生活IDEAL LIF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以下称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161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申请人关联公司与山东诺和诺泰之间签订的分销协议、保密协议、相关商业函、发票及国内媒体有关双方合作的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山东诺和诺泰作为申请人在国内的代理商,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开始经销“IDEAL LIFE”品牌医疗器械产品。根据山东诺和诺泰与泰安诺和诺泰的企业信息显示,刘振平系山东诺和诺泰的发起人股东,并系泰安诺和诺泰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故山东诺和诺泰与泰安诺和诺泰存在关联关系,而张丽雅为泰安诺和诺泰的主要股东。根据电话录音公证书的记载,被申请人张永昌为张丽雅的父亲。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代理商关联企业主要股东张丽雅之父,并未证明或说明其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健美按摩设备、外科仪器和器械、牙科设备、理疗设备”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IDEAL LIFE”商标近似的争议商标的合理理由,基于前述特定关系,本案有理由推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系与申请人代理商恶意串通,其行为已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诉裁定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