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百年”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28366926号“简百年”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010号

       

      申请人:中山简至智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宇杰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05日对第28366926号“简百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自企业成立以来以“简至百年”作为商标使用在茶等商品上,经大量的宣传推广在业界已具有一定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简至百年”商标高度近似,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 “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2、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地理位置临近,有接触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可能,其仍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被申请人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同时违反了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3、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大量申请商标注册,囤积商标,不正当地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等商品上。
      2、被申请人在第3、5、6、7、9、11、12、18、19、20、24、25、28、29、31、32、33、36、40、41、43、44等众多商品/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90余件商标,包括第21275020号“季百伦 JORVBELON”商标、第21142685号“贺江南”商标、第21142681号“鹰马仕 INRMOSEE”商标、第21142551号“巢尚好太太”商标、第21051396号“朴太太”商标等。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12月7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我局审理查明事实,被申请人在众多商品/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90余件商标,已超出一般市场主体实际使用商标的合理需要。同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中包含多个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如“季百伦 JORVBELON”、“贺江南”、“鹰马仕 INRMOSEE”、“巢尚好太太”、“朴太太”等,被申请人未对其上述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或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大量囤积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其行为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另,申请人虽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因缺乏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