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961096号“风流湖湘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598号
申请人:长沙浮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61096号“风流湖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文字部分“风流湖湘”一词赋予了“风流”特定的内涵和语境,是正向、积极的释义,不存在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相关产品销售情况及广告宣传情况。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之“风流”,该文字指定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具有整体其他含义,从而消减了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