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NIVZ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22653392号“FANIVZR”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527号

       

      申请人: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君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01日对第22653392号“FANIVZ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791853号“FAENZ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权限注册他人商标,具有极强的恶意性,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信息;申请人荣誉证书;申请人销售情况;宣传情况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我局申请注册,2018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龙头、卫生器械和设备等商品上。
      二、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水龙头、蒸汽浴装置等商品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的总则性规定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龙头、卫生器械和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水龙头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为纯字母组合商标“FANIVZR”,与引证商标“FAENZA”在字母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若二者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