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1341548号“未来农场计划SUSTAINABLE
FARMING PROGRAM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741号
申请人:广州极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1341548号“未来农场计划SUSTAINABLE FARMING PROGRAM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97800号“未来农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注册期满未续展。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其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1276号“未来Fut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信息、申请人资质证明及荣誉证书、申请人的门店照片、销售合同、发票、媒体报道、百度百科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期至2019年1月20日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而失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而失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树木;酿酒麦芽”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在其上述指定使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上述指定使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再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小麦;谷(谷类);玉米;植物;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培育植物用胚芽(种子);植物种子;饲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上述指定使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小麦;谷(谷类);玉米;植物;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培育植物用胚芽(种子);植物种子;饲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树木;酿酒麦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