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887965 - 商评字[2020]第0000043243号 - 申请人:曾德伟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88796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243号

       

      申请人:曾德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飞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879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631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7227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得到相关公众的识别和认可。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构图特点、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似,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包装设计、室内设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另,申请人未提供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