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RUSTER COMMAND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5336号“THRUSTER COMMAND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245号

       

      申请人:采埃孚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5336号“THRUSTER COMMAND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不属于仅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特点的标志,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情形。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指定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THRUSTER COMMAND”,该文字可译为“推进器控制”,其注册使用在第9类用于船舶推进组件的电子控制和调节系统商品上,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