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1403794号“WITH J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246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403794号“WITH J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京东”、“JD”商标经过长期、大量的实际使用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第9460769号“wi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182932号“wi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981197A号“WI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存在明显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基本情况、荣誉证明、申请人广告宣传情况、媒体报道、“京东”网络搜索及输入法联想结果、年度审计报告、申请人纳税情况、行业排名情况、“京东”最早使用情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侵权人出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关联关系证明、申请人已取得的包含“京东”和“JD”的注册商标列表、相关案件商标裁定书、JD的实际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整体视觉效果、设计创意以及构图要素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对比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即使共存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也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