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86074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260号
申请人:国家电投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607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26070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核能材料产业发展联盟成立的背景、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同意组建核能材料产业发展联盟的批复、核能材料产业发展联盟章程、相关新闻稿、参展照片及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表现手法、构图特点、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似,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核燃料和核减速剂处理装置、聚合反应设备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