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thli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4171304号“Pathlit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261号

       

      申请人:佳勇自行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71304号“Pathli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83383号“PATLI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提交经公证认证的引证商标所有人签署的商标共存同意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所有人签署的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原件及翻译。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书面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