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6535880号“棒棒糖 LOLLIPOPS”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28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鼎业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佳多丽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535880号“棒棒糖 LOLLIPOP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6734号决定,于2019年05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广州佳多丽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提交的其于2015年7月6日至2018年7月5日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走访及网络搜索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使用或被授权使用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有理由相信被申请人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有效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进一步查明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局对有关复审商标注册三年连续停止使用案卷进行了调阅,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供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主要有:
1、委托加工生产合同;
2、有关生产商广州联颖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照片;
3、销售单据;
4、被申请人办公场所、直营店、实物产品及参展照片。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对该材料进行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委托加工生产合同签订日期不在指定期间内,且该合同有后期自制的可能性,真实性存疑。证据2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3销售单据,部分单据所列商品名称仅含有“棒棒糖”,无法证明指向复审商标,该销售单据为自制的证据,在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4或未载明时间信息,或载明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或未显示复审商标。综合被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何勇熠于2008年1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祛斑霜、牙膏、香精油、抛光制剂、清洁制剂、洗涤剂、洗发液、洗面奶、香皂商品上。复审商标于2015年12月6日经核准转让至广州佳多丽化妆品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7月6日至2018年7月5日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实际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被申请人与广州联颖化妆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生产合同签订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且无其他证据佐证该份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证据2被申请人生产环境照片未显示形成时间及复审商标。证据3销售订单为自制形成的证据,在无销售合同及发票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4中面膜照片、办公环境照片、展会照片、直营店照片均为自制形成的证据,且部分证据显示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部分证据未显示复审商标及其核定使用商品。因此,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能形成相互印证的有效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2015年7月6日至2018年7月5日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