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笔艺画”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10639959号“艺笔艺画”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31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夏加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向道维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639959号“艺笔艺画”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1625号决定,于2019年4月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企业信息;
      2、申请人官网截图;
      3、申请人签订的期刊印刷合同及发票;
      4、申请人与印刷单位的工作沟通邮件;
      5、带有复审商标的期刊封面;
      6、有关复审商标的线上宣传截图。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均为复印件):
      7、申请人的官网介绍信息;
      8、带有复审商标的宣传画报图片。
      我局将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材料副本及其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寄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未涉及复审商标,证据8属于第16类相关商品,证据1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无关,证据2的真实性存疑,证据3中的合同与发票并非相互对应,证据4中的内容前后不符,证据5属于第16类相关商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网站及期刊材料是复审商标在第41类服务上的宣传使用证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均真实合法。经申请人查询,被申请人为使其名下公司商标获得注册,故意隐瞒身份,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9、申请人官网截图;
      10、被申请人名下企业信息及其商标信息。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3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3年5月14日获准注册,其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书籍出版等服务,其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5月13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2015年4月28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证据1、证据10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无关;证据2、证据6、证据9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证据3、证据4仅显示申请人接收第三方提供的印刷服务,无相关有效证据证明其为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品牌的服务进行的相关服务;证据5、证据8无法确定证据形成时间及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证据7未显示复审商标。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未形成基本的证据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另,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是否具有恶意不在本案审理范围,我局对其不予评述。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