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147690号“dIgILIV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670号
申请人:音王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知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47690号“dIgILI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010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受理通知书打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决定继续有效。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扬声器音箱”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