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IENCEADVENTUR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148520号“SCIENCEADVENTURE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684号

       

      申请人:启趣教育信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48520号“SCIENCEADVENTUR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实际大量使用具有显著性,可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875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出版物”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当中,两商标呼叫、含义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由纯外文字母“SCIENCEADVENTURES”组成,可译为“科学冒险活动”,该标识指定使用在“教学材料(仪器除外)”等复审商品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不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获准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