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湛阀门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484207号“铭湛阀门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662号

       

      申请人:上海铭湛阀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84207号“铭湛阀门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71477号商标经驳回复审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复审查明的事实可知,申请商标与前述商标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27728号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区别明显,即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