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7079077号“慕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976号
申请人:上海慕伊陈列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79077号“慕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74383号“伊慕YIM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对于申请人意义重大,其它类似本案商标已获准注册,恳请保持审查一致性。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一定区域具有极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建筑用石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屋顶石板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中文部分虽文字排序不同,但文字构成相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