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672343号“兴睿达 XINGRUIDA X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442号
申请人:梁山睿拓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悦鸿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72343号“兴睿达 XINGRUIDA X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63519号“兴瑞达”商标、第16961606号“兴瑞达XINGRUIDA及图”商标、第16102789号“任性RENXI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含义等方面明显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申请商标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轮胎;运载工具用轮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自行车、脚踏车车胎”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机车”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兴睿达XINGRUIDA XR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