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020828号“24an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441号
申请人:张迪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师创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20828号“24a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过大量的使用与广告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10397号“20 ANS”商标、第5369897号“ans及图”商标、第5369898号“岸杏ans及图”商标、第11829434号“24℃”商标、第17203493号“24”商标、第4280628号“ann’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呼叫、构成要素等方面明显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存在在相同的商品和群组,可以佐证申请商标可以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淘宝店铺介绍及相关订单详情;“服装”实际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引证商标六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婚纱;鞋(脚上的穿着物);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衣服)”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24ans”,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