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569753 - 商评字[2020]第0000044981号 - 申请人:碧安旎死海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569753号“BEAUTY MINERA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981号

       

      申请人:碧安旎死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69753号“BEAUTY MINER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16149号“BEAUTY MINER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129496号“BEAUTY MINER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129527号“BEAUTY MINER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4594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无效宣告,可能会予以无效。引证商标二、四已无效,已不能成为申请人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三的所有人系恶意注册该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四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驳回,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四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已不存在在先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洗发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化妆品、肥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英文部分及引证商标三的字母构成完全相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三的所有人恶意注册商标之行为超出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