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e222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3580号“Care222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171号

       

      申请人:优士欧美国公司
      委托代理人:乔廖(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3580号“Care222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接受对“灯;电灯;使用紫外线对皮肤、手、物体、水、空气和房间进行消毒的非医用消毒装置;干手器”商品项目上的驳回决定,并已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了相应的删减申请。在“非医用紫外线灯”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81086号“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641086号“开尔照明 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958100号“关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438734号“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45725428414313号“好主人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六)、第22808503号“开尔照明 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3535303号“凯尔唯佳 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1310360号“开尔 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453195号“222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共存,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11类“非医用紫外线灯”等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
      1、经国际删减,申请商标在第11类商品上指定使用的商品为“装在容器或盖罩内、用于消毒放置在其中的物体的紫外线灯;非医用紫外灯;非医用紫外线灯;紫外线卤素金属蒸气灯”。
      2、引证商标九的注册申请经审查依法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九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医用紫外线灯”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七、十核定使用的“浴室装置;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七、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医用紫外线灯”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八核定使用的“非医用紫外线灯;空气净化用杀菌灯”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八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已共存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