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27837005号“库瓦瑟”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809号
申请人:库瓦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福建君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2日对第27837005号“库瓦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经申请人及其中国代理商的长期宣传和广泛使用,COURVOISIER及其对应的中文名称“库瓦瑟”或“拿破仑”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且“库瓦瑟”无论是作为申请人的在先商号商标还是企业字号均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就在中国消费者中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是中国主媒体广为报道的干邑白兰地品牌之一。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46195号“COURVOISI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894085号“COURVOISIER NAPOLE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57111号“HOUSE OF COURVOISI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183415号“拿破仑一世COURVOISI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581546号“拿破仑干邑COURVOISI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库瓦瑟”是申请人的中文商号,且已经在中国消费者中建立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商号“库瓦瑟”完全相同。争议商标不仅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不正当抢注,其注册和使用还将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4、被申请人作为一家贸易公司,其核心业务应在第35类服务上。但,经商标网查询,被申请人名下的35件商标中有34件申请注册在第33类酒类商品上。被申请人在第33类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事实证明其极有可能从事与白兰地相关的贸易业务,是申请人的同行。被申请人除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之外,还申请注册了“库瓦西耶”商标。被申请人应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之前就知晓申请人在先知名度较高的COURVOISIER以及“库瓦瑟”在先商标和商号。被申请人在明知的情况下,仍恶意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商号“库瓦瑟”完全相同的争议商标,该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
5、被申请人恶意摹仿、抄袭、抢注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极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网络对申请人的介绍;
2、申请人官网信息及相关媒体报道;
3、淘宝、京东、一号店有关COURVOISIER干邑白兰地的销售页面;
4、申请人母公司在天猫的宣传和销售COURVOISIER的相关页面;
5、国家图书馆出具的2006年2月4日至2016年2月4日期间有关申请人的COURVOISIER干邑白兰地媒体报道;
6、COURVOISIER干邑白兰地网络媒体报道;
7、引证商标及其其他COURVOISIER系列商标档案;
8、相关裁定和判决;
9、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上述商标的商标档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1月28日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五的申请注册日期和获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核定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在商标专用期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主要在第3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40来件商标,其中包含了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例如“高蒙城堡CHATEAU DU GRAND CAUMONT”、“阿罗古堡CHATEAU LE BOUCHAT-ALAUX”、“香波王子PRINCE DE CHAMBORD及图”、“玛恩甘邑”、“康德龙船”等商标。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另,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争议商标“库瓦瑟”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存在区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COURVOISIER”已与“库瓦瑟”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其商号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或所属行业中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COURVOISIER”商标在白兰地商品上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但申请人的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COURVOISIER”与“库瓦瑟”商标形成对应联系。争议商标“库瓦瑟”与申请人的“COURVOISIER”商标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存在区别,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理由不能成立。
3、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旨在禁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此处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从消极甚至反面的角度,损害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及风俗习惯等。本案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葡萄酒等商品上不会产生上述不良影响。因此,对申请人依据该条款提出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4、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关系或其他业务往来关系,故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的主张不成立。
5、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被申请人除了注册有争议商标以外,还主要在第3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40来件的商标,且包含了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或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的这种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属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