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416693 - 商评字[2020]第0000044849号 - 申请人:威海市打铁豆腐工坊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416693号“打铁豆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849号

       

      申请人:威海市打铁豆腐工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16693号“打铁豆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已在第36类成功注册“打铁豆腐工坊”商标。申请商标作为已注册商标的系列商标,理应予以注册。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87987号“打铁咖啡DA TIE COFF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174089号“打铁豆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3、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申请人相关证书资料、申请人所获荣誉、申请人的相关媒体报道、申请商标的产品照片、申请人的购销合同及发票等材料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中文部分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餐厅、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