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研学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882250号“九州研学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515号

       

      申请人:上饶市广丰区九州文化教育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82250号“九州研学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090642号商标、第30405880号商标、第29923905号商标、第4967328号商标、第33235985号商标、第34714095号商标、第36081870号商标、第29552281号商标、第26741616号商标、第12862072号商标、第10721873号商标、第31954594号商标、第267320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资产负债表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五、六、七在商标注册申请时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五、六、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已期满,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处于宽展期中;引证商标十二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八、九、十、十一、十三均含有显著认读文字“九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八、九、十、十一、十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八、九、十、十一、十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八、九、十、十一、十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三、八、九、十、十一、十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另,鉴于引证商标四、十二是否有效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故我局对引证商标四、十二最终结果不予等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十二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