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266481 - 商评字[2020]第0000044479号 - 申请人:太平洋渠道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266481号“ZipStitc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479号

       

      申请人:太平洋渠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66481号“ZipStit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81798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标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等待其结果。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判决书、词典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决定在缝合材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ZipStitch”可译为“拉链缝合”,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另,鉴于引证商标是否有效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故我局对其最终结果不予等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