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ERVE PR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3378093号“VERVE PR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995号

       

      申请人:健康地球武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企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78093号“VERVE P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48504号“P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462407号“精睿 P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077151号“柏鸣 P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690817号“PRO-4”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872869号“魅族 P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962299号“宝思顾问 PRO POSITION MANAGEMENT SEAR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638481号“热情REQ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3223808号“百度阅读P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构图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