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205809号“SAFE TEC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436号
申请人:安享佳程(北京)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05809号“SAFE TEC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38844号“SAFETE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者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用电动榨水果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搅拌机”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SAFE TECK”,引证商标为“SAFETEK”,两者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