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26234493号“SenseVide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158号
申请人:北京市商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26234493号“SenseVide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的第24135052号“VideoSen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引证商标的异议申请文件、申请人产品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依法准予注册,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8年7月20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电信技术咨询”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