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2046921 - 商评字[2020]第0000046985号 -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2046921号“M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985号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46921号“M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58430号商标、第14610175号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据此,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艳燕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