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098656号“龍JACKI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987号
申请人:成龙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98656号“龍JACKI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64705号“龍船调 利川市龙船调民族文化研究会LONGCHUANDI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21417号“龍陶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695560号“江山岁月 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899270号“聖寳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582439号“JACKIE KI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558310号“JACK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648194号“JACKIE CYCLE ORIGINAL INDOOR CYCLE GYMNAST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娃娃、体育活动器械、体育活动用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激光启动的玩具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球网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体育活动器械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玩具车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台球桌等商品,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体育活动器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的文字“龍”经设计可见文字“JACKIE”嵌于文字“龍”,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含有文字“龍”,与引证商标五“JACKIE KIM”、引证商标六及引证商标七的文字“JACKIE”在字母组成、排列、呼叫上相同或者近似。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