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P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2613037号“SAP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975号

       

      申请人:施华亚太资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13037号“SAP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8933号“SA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727683号“SA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726890号“SA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759060号“SA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4810132号“思爱普SAP”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779238号“SAP BUSINESS OBJECTS EXPLOR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2640705号“SAP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0312555号“SAP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所有人签订《同意书》。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程序,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的《同意书》原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并未向我局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七的所有人签订的《同意书》;引证商标八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已被我局决定在变压器(电)、变压器、减压器(电源)、整流器、稳压电源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虽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包含“SAP”文字,但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所有人已表示同意申请人的相关商标与其商标共存,故引证商标一至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编码磁卡、磁性编码身份鉴别手环商品与引证商标七、八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已编码磁卡、磁性编码身份鉴别手环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七、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已编码磁卡、磁性编码身份鉴别手环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集成电路等商品,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变压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的文字“SAPS”与引证商标七、八“SAPS”在字母组成、排列、呼叫上相同。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已编码磁卡、磁性编码身份鉴别手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