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ONG CA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3944280号“LOONG CA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972号

       

      申请人:陕西矩阵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汇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44280号“LOONG C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83040号“C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23379号“ZONT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807736号“ZHIZUN SANY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770348号“LO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773278号“LO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435421号“LD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245571号“L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4461318号“LOONG POWE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 、第13150330号“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汽车、推车(运载工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小型机动车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婴儿车车篷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空中运载工具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机车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车轮等商品,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雪橇(车)商品,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叉车等商品,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自行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图形与“LONG CAR”组成,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图形部分在图形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其“LONG CAR”与引证商标四、五“LOONG”,引证商标六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LDONG”,引证商标七“LONG”,引证商标八“LOONG POWERS”以及引证商标九的“LONG”在字母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