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310439号“桑乐红双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313号
申请人:山东桑乐太阳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诚智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10439号“桑乐红双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6099号“红双喜”商标、第7821786号“红双喜”商标、第34103077号“红双喜”商标、第31123609号“红双喜”商标、第19578767号“红双喜”商标、第30583328号“红双喜”商标、第29229634号“红双喜”商标、第13229773号“红双喜”商标、第29209494号“红双喜”商标、第16391993号“红双喜”商标、第27118505号“红双喜”商标、第10581417号“红双囍 RED DOUBLE HAPPINESS”商标、第25264671号“红双囍 RED DOUBLE HAPPINESS”商标、第10581543号“红双囍 RED DOUBLE HAPPINESS”商标、第10582172号“红双囍 RED DOUBLE HAPPINESS”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标识在引证商标注册日之前已在第11类上成功注册,各引证商标并未被驳回,说明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法院判决;申请人及“桑乐”品牌获得的荣誉;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推荐“桑乐”商标为驰名商标《推荐函》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四、六处于驳回复审中,引证商标七、九处于异议中,引证商标十一处于等待评审应诉中,引证商标十三处于等待商标异议中,引证商标三、四、六、七、九、十一、十三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冷却设备和装置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核定使用的冰箱、电炊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在显著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