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瞳视觉”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11188995号“黑瞳视觉”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32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兰州黑瞳摄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杜若菲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1188995号“黑瞳视觉”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0221号决定,于2019年04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兰州黑瞳摄影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06月11日至2018年06月10日(以下称指定期限)内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撤销浙江宇都经贸有限公司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原第11188995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独立设计完成的,具备自身的显著性和独创性,自申请以来一直使用至今,并未违反《商标法》 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继续合法、有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
      1、兰州极限拓展服务协议;
      2、黑瞳视觉预约单;
      3、“黑瞳视觉”标志实际使用的图片;
      4、微博截图;
      5、机动车登记材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且无法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被申请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存在疑问。综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上进行了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7月10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广告版面设计、商业企业迁移、绘制帐单、帐目报表、寻找赞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上,注册公告刊登在2013年11月28日第1385期《商标公告》上,专用期至2023年11月27日。2019年4月1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部分服务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服务、服务包装或者容器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的兰州极限拓展服务协议显示申请人为服务的被提供方,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2、3中的黑瞳视觉预约单及“黑瞳视觉”标志实际使用的图片均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4中的微博截图无法体现复审商标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证据5与商标的商业使用无直接关联。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体现申请人作为服务提供方向他人提供了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于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公开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