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204593号“泊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829号
申请人:浙江飞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通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04593号“泊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含义。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的“BOTIE”商标音译而来。2、经查,已有大量含有“钛”字并获准注册的商标。且申请人已在第16类商品上获准注册与本案完全相同的商标。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其他商标档案、其他含有“钛”字的商标信息等材料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钛”,“钛”为稀有金属,是一种银白色的过渡金属,其特征为重量轻、强度高、具金属光泽。申请人将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剪刀、刀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上述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的情形,不得作出商标使用。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和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3月17日